东莞药房入驻电商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导语:
东莞药房入驻电商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是本期文章的核心内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又称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是从事互联网医药的企业必须获取的法定资质。该证书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还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只要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都需要依法申请并取得此证书。那么,东莞药房入驻电商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接下来小编就来说说东莞药房入驻电商须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相关简介
全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期限为5年,期间不用进行年检,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需要向原发证机关进行续期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如药品销售平台、药品推广网站等;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如药品信息查询网站、药品科普网站等。
二、东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依据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5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