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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匠|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2-01-13 12:20阅读:

今天为大家准备的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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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其承载的内容越来越多,遍布各个行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也是其中之一。为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用药至关重要。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业务基本证件就需要有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情况,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等等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前后,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还应该注意的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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