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比较新申请指南

时间:2023-03-06 11:04 编辑:孙萌萌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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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比较新申请指南

  网络信息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也称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是网络视听许可证。是互联网视听产品重要资质,但目前只能是国企资质申请。包括各地电视台、融媒体、报社等单位,早期也有申请的企业包括搜狐、腾讯、网易、360视频、太平洋网、淘宝等。那具体如何申请网络视听许可证,来看看下文介绍。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一、网络视听许可证审批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注: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二、网络视听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