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及受理标准的介绍(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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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需自备
2、公司章程,申请人需自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自然人股东)/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股东)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6、验资文件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符合要求)
8、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及受理标准:
五、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受理标准:
1、检查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住所政策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产证记载用途如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2、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查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