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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办理条件。《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
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范畴;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工信部就“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线数掘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
信服务业务”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组织开展了商用试验(其中,跨省开展商用试验由部负责组织,省内开展商用试验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
根据工信部的通告(信部电函[2006]4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在2006年同期被作为新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向社会开放。
从业务角度可以分为三类:交易处理业务、网络/垫资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垫资数据交换业务;
“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电子数据交换业务”,也就是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
完成贸易或其它行政事务的业务。
申请办理(EDI)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前置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公司实缴注册资金100万(含)以上;
二、公司属于全内资企业(注册资金不能有外资);
三、公司股东及法人持有中国身份证(股东及法人不得是外籍身份);
四、公司有必要的人员、办公地址及场所;
五、公司有良好的信息记录。
申请办理(EDI)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点击查看申请书);
2、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点击查看EDI公司概况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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