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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证的特别要求
1、必须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在省内经营企业)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
3、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供中文资质文件,涉及的外文资质必须按照国际惯例,翻译成中文。
4、中外合资企业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申请书和规定的承诺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还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复印件。
5、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部门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电信业务的和跨地区开展电信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审批权限均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资申请增值电信资质的硬性条件: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我司可以提供香港公司业绩和运营经验)
(3)外商投资设立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
外资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办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审定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查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程序。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执行机构详见第一章)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其对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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