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下的基础、第一、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化

时间:2021-08-23 16:10 编辑:孙萌萌 点击: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本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有关基础、第一、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事宜如下:

1、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2、在全国范围内,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企业申请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及我部贯彻落实措施(见附件)办理。

3、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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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次工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有哪些变化呢?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实施范围:全国

改革措施:

1、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2、在办理“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监管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有关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二、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